刑檢君·說法①:遠赴境外“淘金”?可能是赴一場“鴻門宴”!
宿松融媒訊 落實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是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為助推辦案與普法相輔相成、相互促進,近日,宿松縣人民檢察院開設“刑檢君·說法”專欄,以身邊案、身邊事引導教育身邊人。
“我老表吳某某說那邊掙錢很容易,我就心動了。在他的安排下,我還帶了三個小伙伴一起過去。”在檢察機關訊問室接受訊問的劉某某懊惱地說。一心想發財的他,到了境外才知道從事的是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沒有預想的高薪待遇,只有完不成業績時的拳腳相加,在被迫交了四萬元“賠償”后才得以回國。
另外三名同伴的境遇也好不到哪里去。在吳某某的遙控指揮下,經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的對接安排,在“蛇頭”的帶領下,四人組隊翻山越嶺、攀越高速、躲避檢查,歷經一個多月的“生死時速”才得以到達目的地,然后迅速被分派到不同的電信詐騙公司。在那里,有人負責教他們詐騙話術,有人負責對他們進行恐嚇威脅。他們無一例外,從到的第一天起就開始想方設法回國,有的歷時近一年,在“賠償”了數萬元后才得以回國。
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2021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其表叔吳某某的指揮下,以到國外工作可以賺取高薪為由,拉攏、引誘并組織周某、沈某、張某,從某省與境外交界處通過徒步翻山等方式,偷渡到老撾“金三角地區”從事電信詐騙犯罪活動。后犯罪嫌疑人劉某某與周某、沈某、張某分別在入境回國時被邊境公安機關查獲,并被處以行政處罰。
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的表叔吳某某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22年11月17日被河南省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等待劉某某的,除了被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移送起訴,還有親情、友情的支離破碎。
相關法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偷越國(邊)境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通訊員 方唐亮)
責任編輯:李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