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檢君·說法③:以為只是“幫個忙”,其實涉嫌“幫信罪”!
宿松融媒訊“近年來,網絡犯罪呈上升趨勢。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實施特定幫助行為,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司法實踐中,這類犯罪的常見行為模式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了獲得一點好處費而將個人名下的電話卡、銀行卡出售、出租或者出借給他人使用。”承辦檢察官介紹道。
2022年以來,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7件52人。從中分析發現,此類案件涉案人員以在校學生、無業人員、受教育程度偏低的人群居多,呈現出低齡、低學歷、低收入的趨勢特征。他們往往社會閱歷不夠,或者認為“無足輕重”,或者貪圖“蠅頭小利”,殊不知已成為電信網絡詐騙鏈條上的一環,成為他人違法犯罪的“幫兇”。
下一步,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從社會治理效果角度出發,既注重充分運用刑事檢察的打擊職能,又最大程度發揮檢察建議在推動社會治理方面的獨特作用,促進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真心悔罪悔改,針對具體案件情況依法作出移送起訴、相對不起訴等決定,精準提出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確保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推動形成辦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相關法條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通訊員 方唐亮)
責任編輯:李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