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檢君·說法:超員超載危險又“危駕”,多一個也“駛”不得
導語:落實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是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為助推辦案與普法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宿松縣人民檢察院開設“刑檢君·說法”專欄,以身邊案、身邊事引導教育身邊人。
危險駕駛入刑已多年,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多數駕駛人員的共識。但可能大多數駕駛人都不知道,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情回顧:2023年以來,宿松縣檢察院辦理超員載客類危險駕駛案件3件3人。其中陳某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由某車站出發,沿途載客二十余人。該車行駛至松茲街道三叉路段某大酒店門口,繼續上客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檢查,陳某某駕駛的車輛核定載客11人,實際載客28人,于被查獲地點上客5人,實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50%以上。
“我現在意識到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多載一個人少拉一個人的事情,既是對自己不負責任,也是對乘客不負責任。”庭審階段,被告人陳某某在作最后陳述時,對自己的行為懊悔不已。他表示一定積極現身說法,勸告身邊人超員超載既是一種危險行為,也涉嫌違法犯罪,不能有僥幸心理和麻痹心理。
檢察官提醒: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車輛可能存在傾覆等多種危險,不僅危及車內乘客的安全,也可能危害到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者行人安全。廣大駕駛員應守牢交通安全底線,切勿為了一己私利抱著僥幸心理非法營運、違法駕駛等。同時,廣大乘客朋友請切記在乘車時,一定要到客運場站乘坐合法合規車輛,拒絕非法營運車輛、非法拼包車、超員車。
相關法條
【危險駕駛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姚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