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檢君說法: 非法捕撈一時爽 撒下漁網入“法網”
宿松融媒訊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可有些人為了貪圖一時之利和口腹之欲,置長江十年禁漁期禁令于不顧,在夜色朦朧掩護之下,悄悄當起“漁夫”,多次到長江、泊湖區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魚,最終身陷囫圇,得不償失。
案情回顧
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間,犯罪嫌疑人馬賽克在明知捕撈水域屬于禁漁區的情況下,多次伙同他人在宿松縣同馬大堤45-8號碑附近長江干流和下倉鎮泊湖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使用電撈、刺網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至12月25日晚上被漁政部門現場查獲,最終均被判處相應的刑罰,這也給那些喜愛江魚、河鮮、野味而不惜頂風作案的食客們敲響了警鐘。
檢察官提醒
“勸君莫釣三春魚,萬千魚仔在腹中。勸君莫打三春鳥,子在巢中待母歸?!边@是古人對“禁漁期、禁獵期”重要性的認識,而現在,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生態理念已深入人心。非法捕撈者的行為,不僅對漁業資源造成直接損害,也導致水生生物減少,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影響了生態平衡。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社會公眾,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爭當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倡導者、宣傳者、實踐者和監督者,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相關法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通訊員 戴李華)
責任編輯:姚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