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首例拒繳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罰款 被法院限制消費
宿松融媒訊 日前,宿松縣人民法院下達限制消費令,對非法營運駕駛員宗某某未按《行政裁定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宗某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依法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據悉,當事人宗某某是由于2022年11月15日在國道347宿松縣與黃梅縣交界處涉嫌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行為,被宿松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查獲,宗某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宗某某一直未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2023年8月7日,宿松縣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向宿松縣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宿松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9日向宗某某下達了《行政裁定書》行政裁定后,當事人宗某某未依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縣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向宿松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將宗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送限制消費令,使其在出行、投資、置業、消費、子女入學等各領域受到聯合信用懲戒。如果宗某某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宿松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在此提醒交通運輸違法行為人,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履行處罰決定是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文明公民誠實守信的道德約束。
2024年全省啟動交通運輸執法123新模式后,宿松縣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加強了與宿松縣人民法院的行刑銜接,本次《限制消費令》的發布是對交通運輸違法失信行為打響了第一槍,讓透支信用者寸步難行,為推動宿松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聯合懲戒、強制執行措施常態化、維護執法權威、建設信用交通邁出了堅實的一步。(通訊員 劉學元)
責任編輯:楊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