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返利”有風險 警惕“餡餅”變“陷阱”
宿松融媒訊 只需動動手、刷刷臉,幫人轉賬取錢,就能輕松獲得高額“報酬”?還有這種既能“助人為樂”,又能“發家致富”的好事?你心動嗎?是不是正摩拳擦掌躍躍欲試?打住,清醒一點,該行為本質上是利用銀行賬戶幫助電信詐騙犯罪團伙轉移錢款,已經觸碰了法律紅線。
案情回顧
被告人馬賽克通過微博認識在“軍隊服役”的“周公”,很快確認男女朋友關系并陷入熱戀。某日,“周公”告知馬賽克自己有內部投資消息非常賺錢,因身份不便需要將資金打入馬賽克賬戶,雙方約定由馬賽克提供銀行賬戶并幫助取款,而“周公”根據投資賺取的金額按比例給予好處費。之后“周公”在一個星期內多次向馬賽克轉款,馬賽克也按約定將轉賬取出并交由他人。經查,馬賽克提供銀行卡共計接受轉賬72萬元,進賬后立即分多次取現62.9萬元。
近年來,網絡詐騙案件屢見不鮮,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層出不窮,黑灰產業鏈條勾結連環,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本案中被告人是在利益的驅使下心存僥幸,明知錢款來源不正,依然根據指示實施了犯罪行為,最終釀成大錯,鋃鐺入獄。在此,檢察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請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警惕“快速掙錢”“輕松賺錢”的誘惑,不要輕信網絡上“低息貸款”或“高收益投資”等虛假信息,不要輕易將自己及家人的銀行賬號、密碼、短信驗證碼等信息透露給他人,買賣、出借、出租支付寶、銀行卡、微信、電話卡等違法行為,不僅會對自己的人身或財產安全帶來嚴重隱患,更有可能成為網絡犯罪分子的幫兇,讓自己跌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相關法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通訊員 戴李華)
責任編輯:姚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