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檢君·說法:聰明反被聰明誤 弄巧成拙入法網
宿松融媒訊 長江“江鮮”鮮美可口,總有人為了利益鋌而走險非法捕撈,更有人冒著風險非法收購、銷售。作為買家的被告人馬賽克,為了逃避打擊、掩蓋犯罪,想到了一個以“螃蟹款”代替收魚款的“好辦法”。殊不知,正是這自作聰明的行為,將其真正的犯罪意圖暴露無遺。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范(化名)在臨近長江的鄉鎮從事水產品銷售生意。為了賺取更多的利益,余范于2023年10月份找到被告人王某、劉某二人,約定合伙到長江捕撈漁獲物銷售獲利。王、劉二人負責下水捕撈,余范負責駕車到岸邊接應,并聯系買家銷售。被告人馬賽克就是買家中的一員。
在2023年12月的一天半夜,王、劉二人捕撈上岸后,余范隨即聯系同在鄰省某縣的被告人馬賽克與李某,表示有漁獲物需要銷售。當天上午,余范駕車將近千斤的漁獲物送至李某店內,并通知馬賽克前往購買。后,由李某支付全部貨款,馬賽克則將自己所購買的數百斤漁獲物錢款轉至李某微信,并特意備注“螃蟹款結清”字樣。
審查起訴階段,馬賽克在接受訊問時悔不當初,對所謂的“螃蟹款”也無法給出合理解釋。最終,如實供述了明知是長江漁獲物而予以收購的犯罪事實。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檢察官提醒
長江十年禁捕,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廣大群眾,切不可為一時之利或者貪圖口腹之欲,而實施非法捕撈、非法收購等違法犯罪行為,否則后果只能是“人財兩空”(既被判刑,又要罰錢)。在此,也提醒廣大商家,對于來源不明、明顯低于市場價出售的貨品,要提高警惕,以免因小失大、落入犯罪深淵。
相關法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通訊員 吳丹丹)
責任編輯:姚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