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罰款來了!土地違法將付出慘痛代價!
?2021年7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3號國務院令,公布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違法行為罰款作了哪些修改
1.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新增罰款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二條)
2.對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罰款由非法所得的50%以下修改為違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四條)
3.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以及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罰款額由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修改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第五十五條)
4.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罰款額由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修改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臨時用地期滿一年內不復墾的,按非法占地處罰。(第五十六條)
5.對非法占用土地的,罰款標準由原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五十七條)
?6.對拒不交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以及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罰款額每平方米由原10元以上30元以下修改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五十九條)。
7.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罰款標準明確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條)
二、9月1日起對土地違法行為按照上述新標準處理嗎?
《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對9月1日以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應按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罰款標準處罰,原沒有規定罰款標準的,不能實施處罰。9月1日后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才能按照新的規定處理。
最后,需要忠告的是,遵守法律法規才是最重要的。國家提出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增加罰款規定或提高罰款標準,只是為了讓違法者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罰款只是處罰措施之一,還有責令退還土地、拆除違法建筑物、沒收建筑物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敬畏法律,依法依規用地,才是對自己投資負責、對自己利益負責的方法。
責任編輯:楊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