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2〕5號)《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皖發〔2019〕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支持市、縣及有關單位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實施周期到2025年,屆時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再作調整。
第三條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省農業農村廳的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并下達資金預算,組織做好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編制及實施,研究提出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按要求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對市、縣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監控和評價。
第四條市、縣財政局主要負責本地區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審核撥付、使用監督以及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市、縣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研究制定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計劃或方案、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竣工驗收等,做好本地區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安排使用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政結合本地財政承受能力和項目投資需求,逐步加大對高標準農田建設投入,到2025年,全省新建高標準農田畝均投入逐步提高到3000元(以項目實際投入計算)。市縣財政部門在統籌使用中央、省級補助資金的基礎上,按標準兜底落實本級項目資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實際,加大市縣財政投入,提高建設標準。市縣財政足額落實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支出,省財政給予獎補。各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六條市、縣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應積極支持和引導承包經營高標準農田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籌資投勞,建設和管護高標準農田。鼓勵市縣結合實際,依規探索新增耕地指標、水田面積指標、糧食產能指標交易產生收益以及專項債等方式,拓寬項目資金投入渠道。
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中央財政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具體用于支持以下高標準建設內容:
(一)田塊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
(四)田間道路;
(五)農田防護及其生態環境保持;
(六)農田輸配電;
(七)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各地要結合實際需求和資金投入,按照缺什么、補什么原則,科學確定資金支出結構,適當加大田塊整治和土壤改良等保護耕地地力投入。
第八條縣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可以從中央財政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中列支勘測設計、項目評審、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工程檢測、項目驗收等必要的費用,單個項目各級財政總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據實列支;單個項目財政投入資金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于1%據實列支。省、市兩級均不得從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中列支上述費用。
第九條省級財政補助資金除可用于第七、八條規定外,可由各地結合實際用于智慧農業等數字信息化新技術推廣應用,并可由縣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列支必要的項目前期工作、項目管理費用。對按規定列支管理費仍有不足的,從縣級資金中安排。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單位工作經費、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及其他與高標準農田建設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資金測算分配
第十條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遵循規范、公正、公開的原則,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年度農田建設任務(包括新增建設、改造提升任務以及高效節水灌溉任務)進行分配,并根據市縣財政投入情況、資金支出進度、資金使用績效情況、資金規范使用管理情況等進行適當調節。
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地方投入力度大、資金支出合規且及時、任務完成質量高、建后管護效果好、引導撬動社會資本投入效果顯著的市、縣,通過定額補助予以激勵,激勵資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十一條安排給20個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按照《安徽省延續執行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實施細則》(皖財農〔2021〕449號)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可以結合實際,按要求統籌相關渠道的農田建設資金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四章預算下達
第十二條省農業農村廳結合當年建設任務,提前做好年度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總體計劃,在財政部資金文件到達我省的20日內、省人大批復省級預算后20日內,會商省財政廳后,將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以正式文件送省財政廳,并同步制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分縣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省財政廳收到省農業農村廳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后10日內下達省級財政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第十三條市、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高標準農田規劃、大中型灌區規劃、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等規劃要求,做好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使用安排,做到先有規劃、項目,再安排資金,加強與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和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對沒有明確規劃或規劃不配套的項目,待條件成熟后,再安排資金。
第五章預算執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違規撥付至財政專戶或實有資金賬戶,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負責指導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縣財政部門對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下級主管部門按要求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等工作,并健全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省農業農村廳對市、縣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跟蹤和結果評價,評價結果與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掛鉤。省農業農村廳有序組織開展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部門績效評價,省財政廳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財政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強化高標準農田用途管控,按照“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作為重要績效目標,對于督查、巡視、審計等監督檢查發現高標準農田建成后未用于糧食生產或被侵占、改變耕地用途的,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將收回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并通報全省。
第十八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支出內容,督促檢查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既不能違規加快支出或以撥作支,也不能無故滯撥資金。
第十九條結轉結余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原則上要繼續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及管護等有關方面。未用于高標準農田的結轉結余資金,在績效評價時,不計為項目投入。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和當地實際,作出補充規定或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皖財農〔2021〕615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李晨
